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3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5********,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街道**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安市**街道泛华大酒店担任保安时,利用在停车场巡逻的工作便利,准备盗窃停车场内车辆里的财物。被告人陈某某先试着拉开一辆黑色小车的车门未果,在继续寻找其他可盗窃车辆时,发现被害人戴某某的闽******号牌的小车车窗没关,便打开车门,盗走副驾驶座储物箱的现金人民币6370元。
2020年11月16日,南安市公安局美林派出所民警到泛华大酒店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被告人陈某某退还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637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视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鸿燕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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