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处**居委会**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杭县临城镇龙翔隧道施工处务工期间,分别于20日、21日、22日的凌晨在工地共盗取电缆线14根,共计24.4公斤铜线。经鉴定,被盗铜线价值人民币8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电缆线;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文东
检察官助理:廖墨岚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处**居委会**片**号),联系电话1306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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