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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在老河口市张集镇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3月27日23时许,陈某某来到张集镇李岗村一组李某甲的售粮店,趁人不备,将店门口堆放的11包稻谷及李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手扶拖拉机盗走。陈某某将被盗稻谷放于家中,拖拉机开到**镇**营村废品收购站卖得700元钱。

2.3月31日22时许,陈某某来到**镇**村**组,将白天踩点看好的该村余某甲停放在家门前的手扶拖拉机推至路边后发现无法打火,又从路边盗走该村余某乙的手扶拖拉机,将余某乙拖拉机的机头与余某甲拖拉机车厢连接组装,开至**区**镇一废品收购站卖得585元钱。

3.4月1日22时许,陈某某来到**镇**村**组,将村民张某某停放在家门前的手扶拖拉机盗走。次日7时许,陈某某驾驶该拖拉机欲前往**区**镇销赃,在**镇**村被民警抓获。该拖拉机已退还失主。

经鉴定,查获的11包稻谷及李某乙的拖拉机价值共计1486元。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余某甲等人的陈述;3.老河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强

检察官助理彭泽翀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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