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市,住峨蔓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泉舜购物广场附近用镊子将李某某装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手机夹出,李某某及时发觉夺回手机,并抓住陈某某,陈某某挣脱后沿人工湖向东逃跑,李某某等人在后边追赶,追至音乐喷泉东南角北侧二三十米处在众人帮助下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被盗手机经洛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300元,已归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报案人材料、证人证言、赃物、作案工具等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本起诉书一式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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