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洛宁县,住洛宁县城关镇**公司家属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的方式两次盗窃被害人黄某某4000元。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到被害人黄某某家中,以同样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黄某某500元。两次资金均转到陈某某母亲段某某支付宝(账号***********)账户。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黄某某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3.证人刘某某、陈某甲证言;
4.书证一组。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效波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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