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河南林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林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7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申某某位于林州市**镇**村**区**号的家中,借使用被害人手机之机,秘密从被害人手机支付宝借呗中贷款3万元,并转到其母亲石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上,该账户系被告人实际使用,后被告人将该笔赃款挥霍一空。被告人于2020年5月20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退赃4千元,但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资金明细截图及账务汇总明细查询单,证人石某某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和到案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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