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辉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住卫辉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1日转取保候审, 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晚,在卫辉市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号楼*层**科*病区,被告人陈某某、被害人郭某某均在陪护住院病人,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看到郭某某枕头边放有1部OPPO手机,遂趁郭某某睡着、周边无人注意之际,将郭某某的该部手机盗走,随后将手机藏匿至楼下其电动车后座内,凌晨5时许,郭某某和医院保安经查看监控发现系陈某某所为,遂将其控制并追回了被盗手机,随后将陈某某移交给民警。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11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收到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岳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医院秘密窃取病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经追回,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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