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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村**组,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移民安置点。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医院看病期间,发现在CT检查室门口排队的被害人刘某某背包拉链未完全拉上,包内装有现金。陈某某便产生盗窃的想法,尾随在刘某某身后趁其不备拉开挎包拉链将包内9400元现金拿出装入自己左边裤兜内,随后离开现场。抓获时所盗现金全部用于其看病及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5.案发时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9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汉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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