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下野地垦检刑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590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第八师**团**连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团,住**团**连**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下野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将其闲置的一部智能手机借给一起打零工的河南籍务工人员薛某某使用。同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开通微信支付功能方便收取工钱为由,帮助薛某某将三张银行卡绑定在微信上并获取薛某某银行卡的支付密码。当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乘薛某某在其家中帮忙收拾菜园之机,利用其借给薛某某使用的手机,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分两次将薛某某农业银行卡内的6081元余额转至被告人昵称为“**”的微信账户中,据为己有,后将薛某某使用的手机上的转款记录删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收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井煜明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团**连。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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