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86********,云浮市新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新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到新兴县**镇**村**公司维修车间及生产车间实施盗窃,共盗得一条磨轴、两个马达及一个转子。同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盗窃得手后被村民发现并报警处理,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当场查扣了被盗的转子一个,并将陈某某联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新兴县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两个马达价值为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转子、摩托车;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梁某甲、梁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练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裕志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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