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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4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盗窃行为,于2020年4月2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某某镇某墓园路口看见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白色传奇GS7小汽车,陈某某见车附近无人,便利用一根螺纹钢筋和石头将该车的副驾驶室玻璃砸坏(无法估价),随后将放在该车里后座的黑色公文包盗走(内有现金6500多元)。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可疑斑迹粘取物检见一未知男性基因分型。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检验,该案现场提取到的可疑斑迹粘取物比中陈某某。2020年4月22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的车窗玻璃及相关可疑粘取物;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明材料;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钢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一份,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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