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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0********,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号。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拐卖妇女罪,于1997年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6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怀远县荆山镇苏果超市前广场上,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电瓶车内侧储物盒里的深蓝色小米10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100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归还手机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志平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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