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社**路**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我市拱北口岸**商行,与邹某某(已判决)等人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在与顾客兑换外币过程中长期使用以下三种方式盗窃顾客的现金:一是在数被害人交来的现金过程中,趁被害人不注意,秘密将部分现金掉在地上或抽屉内,从而盗窃被害人的部分现金;二是在计算汇率过程中,利用计算器,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使用较低的汇率兑换货币给受害人,盗窃被害人的现金;三是在交付兑换好的现金给被害人后,以旧的外币不能在澳门使用或重新清点为由让被害人将已兑换好的现金交回给同案检查,其他同案分散被害人的注意力,又盗窃被害人部分现金。
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以下盗窃行为:
1.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永润商行为林某某兑换港币过程中,使用第二种方式盗窃林某某的港币368元。
2.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邹某某在**商行为方某某兑换港币过程中,使用第一种作案方式盗窃方某某的港币1000元。
3.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邹某某为车某某兑换人民币过程中,使用第一种作案方式盗窃车某某的港币1000元。
4.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邹某某为梁某某兑换港币过程中,使用第一种作案方式盗窃梁某某的港币1000元。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车某某、顾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邹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照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谦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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