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被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来到河源市源城区文明路文某某小区28栋楼楼下,将被害人黄某某力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豪剑牌女装摩托车(车架号LP6TCJA37J07H0591)盗走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70元。
同日下午,公安人员在河源市源城区太平新街附近抓获被告人陈某甲。
2020年1月3日,公安人员将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黄某某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黄某某力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绍的某某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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