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1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分别窜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等地的商店、宾馆,采取用其随身携带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贴纸覆盖他人正常营业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的方法,盗窃商店、宾馆的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1358.2元,具体如下:
1.盗窃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大道**号之**号铺**烟酒商行被害人马某某的收入,数目不详;
2.盗窃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新城村**号首层**百货店被害人黄某某的收入人民币900元;
3.盗窃佛山市禅城区**村**路**号“**酒业商行”被害人尤某某的收入人民币28元;
4.盗窃佛山市禅城区**市场街**号之一“**奶茶店”被害人茹某某的收入人民币7元;
5.盗窃佛山市南海区**一路格**公寓首层**号铺“**名烟名酒店”被害人吴某甲的收入人民币254元;
6.盗窃佛山市禅城区南桂西路**路**市场“**源品牌连锁店”被害人唐某某的收入人民币29.2元;
7.盗窃佛山市禅城区**街**号**彩票店被害人杨某某的收入人民币12元;
8.盗窃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宾馆被害人吴某乙的收入人民币50元;
9.盗窃佛山市禅城区**上路**号首层**市场**区**号档“**鲜鸡档”被害人韦某某收入人民币42元;
10.盗窃佛山市禅城区**街**庄**号的**大药房**分店被害人谢某某收入人民币36元。
2019年12月31日,民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附近的**网吧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林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6.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58.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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