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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3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8********,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路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至平湖市**街道**村**号**物流平湖中转站,趁无人之际,窃取两个快递,快递内分别有苹果11手机一部、华为nova6手机一部,分别价值4500元、2499元。

同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相同地点,趁无人之际,窃取一个快递,快递内有苹果11手机一部,价值4980元。

    同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至上述相同地点,趁无人之际,窃取一个快递,快递内有红米8A手机一部,价值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订单详情、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陆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67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殷天梦

2020年11 月 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平湖市**街道**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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