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现住岳阳市君山区**栋**。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多个居民点盗窃电动车电瓶6次,共计30个。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陈某某在**街道**路居委会**小区,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电动车电瓶5个。
2、2019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在柳林洲派出所旁一小区,盗窃被害人王某乙三轮电动车电瓶5个。
3、2019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在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君贸小区,盗窃被害人胡某某三轮电动车电瓶5个。
4、2019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3时许,陈某某在林角佬桥西边一平房前,盗窃被害人邹某某三轮电动车电瓶5个。
5、2019年9月28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在**街道**村**组,盗窃被害人符某某电动车电瓶5个。
6、2019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3时许,陈某某在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御景园南边门面,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三轮电动车电瓶5个。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10月26日,其家属共计向6名被害人赔偿61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