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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现住菏泽市定陶区**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9时许,在菏泽市定陶区**路**号小区北门东侧“****”门市门口,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菏泽市定陶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194元。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定陶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夏梦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菏泽市定陶区**号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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