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31980********,汉族,中专文化,烟台**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烟台市**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烟台市**区**街**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间,利用其持有的净水机读卡器,先后多次向其个人控制的4张**储值卡非法充值后消费使用,致使烟台**餐饮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共计23331.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办案说明、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赔偿取得谅解情节,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蕾
检察官助理:林宏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_、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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