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19〕4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081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颍上县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庄**号。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帮助被害人姚某某操作支付宝时记住了对方的密码,同年12月12日凌晨0时43分陈某某在其所经营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依心明园小区南门对面的理发店内,用自己的手机登陆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盗取姚利人民币40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资金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飞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补材一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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