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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河南省固始县**路**中心(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在江某某服装店内从事店员工作,并获悉江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密码,2019年9月28日、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趁江中琴未随身携带手机时分别从江某某手机微信转账2000元、6000元至自己手机微信内,用于个人消费。目前,陈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丝雨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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