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乡**村**村**村**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5年10月17日被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后由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20年5月3日因看守所不予收押未执行,同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因自己的电瓶车被盗遂想窃取一辆电瓶车为己所用。2019年12月9日20时许,其在芜湖经开区波尔卡大街果多爱蛋糕店门口窃得一辆粉红色绿久牌电瓶车将其骑至自己家楼下停放,后被被害人找到骑走。
2.201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芜湖经开区浦江路特种兵开锁店门口窃得一辆黑色爱狮牌踏板电瓶车并骑至自己家的楼下停放,并将车内一双运动鞋、平衡轮等物丢弃。
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运动鞋共计价值人民币2177元。
2019年12月16日晚,民警在芜湖市**幢**单元**室将陈某某抓获,并依法扣押黑色爱狮牌电瓶车后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鲁某某、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辨认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5.鉴定意见:芜价认定[2019]429号、芜价认定[2020]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丹
2020年5月7日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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