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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村**组,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蜀山区**园**期工程**栋的地下负一层从事供水作业,9时左右,陈某某趁被害人吴某某不注意,偷拿吴某某放置在配电箱上的一部黑色oppo手机,离开现场后,陈某某将手机原机主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中的4100元分两次转到自己的微信中。经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57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另,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转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下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伏金玉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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