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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刘某平、孙某(均已判刑)分别在六安市裕安区*****小区21号楼北侧空地、20号楼南侧空地及20号楼一单元楼梯道处,窃取被害人何某某、梅某某、汪某某价值共计5820元的电瓶车三辆。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梅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 焱

2020年8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564****;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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