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南湖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后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窜至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湘家荡云萝洲公园、湘家荡南侧荷花池附近、湘家荡东边草坪内共盗窃地灯94个,价值13314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陈某某家属已退赔13314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多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13314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黎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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