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陈**,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2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商丘市梁园区食品街。2003年因犯盗窃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2年因犯盗窃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2016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2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陈**在商丘市梁园区天骄华府西门附近,用砖头砸开被害人詹**白色捷达轿车,盗窃车内财物6090元;用砖头砸开被害人任**的白色轩逸轿车,盗窃车内财物2000元;用砖头砸开被害人郭**的白色雪佛兰轿车,未盗窃钱财。盗窃总价值人民币8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害人詹**、任**等的陈述;3.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坦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简易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娜娜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二○年八月五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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