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来到吉安市青原区红十字医院旁正气路10号小巷路口,通过拉开未上锁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孙**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起亚牌银色SUV汽车(车牌号:赣******)中央扶手箱内的305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二、被害人孙**的陈述;三、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四、勘验、辨认笔录;五、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罗哲孟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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