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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 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64*******,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现住合肥市庐阳区**公司宿舍**栋**室,系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公司员工。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视频侦查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以合检交诉(2020)21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先后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2020年4月20日至5月4日),并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先后在合肥市蜀山区**大厦北门、肥西路南一环交口西北角,庐阳区金寨路老报馆门口、稻香楼车站旁边人行道上、宿州路与寿春路交口西南角等处,利用共享电动车电池盖没有关闭的漏洞,盗窃哈共享电动车专用锂电池5块。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中午,在合肥市宿州路安徽省立医院西边路上,利用共享电动车电池盖没有关闭的漏洞,盗窃哈共享电动车专用锂电池1块。

3、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中午,在合肥市三孝口省博物馆附近的新华书店楼下,利用共享电动车电池盖没有关闭的漏洞,盗窃哈共享电动车专用锂电池1块。 

2019年12月3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与寿春路交口东20米路南慢车道上,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涉嫌盗窃所得的哈共享电动车专用锂电池5块;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经对被告人陈某某住处依法搜查,共查获其盗窃所得的哈共享电动车专用锂电池65块;上述70块锂电池已于2019年12月24日返还给被害人。2019年12月30日经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本案涉案被盗70块哈共享电动车(一代)专用锂电池,合计价值为2065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作案现场方位图等书证;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206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瞿临祉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交办案件通知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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