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镇卫生院临时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系同村关系。2019年2月22日5时许,陈某甲从陈某乙家门外的牛棚内将一头红白相间的耕牛盗窃后,将牛牵至居集镇牛羊市场,以6700元的价格卖给牛贩子马某某。当日,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将被盗的耕牛追回并让被害人陈某乙认领。
积县发改认【202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认定损失为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肆佰元整(1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耕牛照片;(2)书证:被告人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查封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谅解书;收条、领条;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马某甲、马某乙、谢某某、张某某、陈某丙、马某丙、宗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盗耕牛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子福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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