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区**村人**号。2015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阳市梅溪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2019年12月12日被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梅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路**院**科**号楼**楼主任办公室,将被害人杨某某的柜子内44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10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潜窜至南阳市**医院**楼**科更衣室,将被害人王某某更衣柜内的1000元现金、身份证、交通银行卡盗走。
被告人被抓获后,追账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再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陈认罪认罚,建议在八个月至1年3个月有期徒刑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路露
刘美晨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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