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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5********,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8日被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某步行至内乡县**镇**中学时,发现停放在南门的一辆电动车未上锁,遂将其盗走准备自用,行至半路后因其它原因将电车丢弃在路旁。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车价值1155元。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保才

王  奇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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