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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镇**村**村**号,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店**楼**室,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021994********,联系电话198******、 198******,户籍管辖派出所是思劳派出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被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被鉴定人对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的作案行为,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完整,对本案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5日下午15时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一个人从其租住的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骑着一辆黑色的自行车,去到云城区****村委**村**号,将一楼没有上锁的的铁门打开,然后用脚将一楼的木门踢开。在一楼的房间翻箱倒柜寻找值钱的物品,没有打有可盗窃的物品后,就上到二楼的一间住房内继续寻找值钱的物品盗窃,在床头柜处盗窃了一台某某麦芒5手机,经云城区发改局价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83元;在房间的桌子左边的抽屉盗窃了人民币现金1500元。

2.2020年6月24日下午15时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一个人从其租住的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骑着一辆黑色的自行车,去到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去到**村**号时,就用脚踢开木门,到屋内看到有一名男子,并被追赶出屋外。

3.2020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被人赶走后仍继续寻找可作案的目标。去到云城区**街道**村**号,打开围墙的铁门,然后用脚踢开木门进入该房屋倒柜寻找值钱的物品,没有找到可盗窃的物品后,就将事主放在大厅内电视柜上的一个监控摄像头盗窃,后将监控摄像头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物证;4.书证; 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图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3次,数额为人民币188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被告人陈某某有犯罪前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三次、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一次,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是某某,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某某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上述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建议以盗窃罪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

2020年10月17日

                                      (院印)

附件:

1.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2. 《证据目录》、《认某某证据清单》、《认某某具结书》、《换押证》、《提讯提押证》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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