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住**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到位于泸西县**乡**村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腾达批发超市购买瓜子,王某某把手机放于收银台上,便到超市其他地方忙碌,后陈某某将王某某放于收银台上的华为P30手机盗走,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泸价认〔2019〕79号;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3段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