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公诉刑诉〔2018〕3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街**号**幢**单元**室。有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楚雄市府后街市社会保障局住宿区门口,将被害人夏某某放在上衣外包里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Plus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经过楚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为24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报案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实施盗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维凯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原住处(联系电话:18960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明细》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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