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012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姓名),男,1958年**月**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苏省苏州市。因盗窃于2020年8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20年8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义乌市**街道**路**号的院子里,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汪某某放在此处的一辆翻斗车盗走,被盗翻斗车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义乌市**街道**路**号**公馆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电瓶车车头的华为牌手机盗走,后被害人何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将手机还给被害人何某某。
3.2020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义乌市**街道**路**号超市旁,将被害人李某某玉放在此处的一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偷走,后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归案经过,受害人身份资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海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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