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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9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号。2008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6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8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8月20日、10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我市黄圃镇**街**巷**号,爬窗入户盗走被害人罗某某散放在二楼梳妆台抽屉和裤袋内的现金人民币590元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街**号,以同样方式入户盗走被害人邓某某散放在裤袋内的现金人民币83元、一个黑色背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和一条黑色裤子,随后将上述赃物藏匿于**街**巷**号。

当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黄圃镇**街**巷**号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破案后,已将赃款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小强

2016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视听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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