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35号
被告人陈明金,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75********,汉族,文盲,住贵州省贞丰县**镇**里**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陈明金至本市吴宁街道孙村768号被害人孙某乙户,撬窗进入一楼车库,被孙某乙妻子发现后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同日4时许,被告人陈明金又至孙村909号被害人蒋某某户门前,将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浙G70****奔驰汽车驾驶室后侧的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窃得蒋某某儿子放在车上的价值人民币30元的阿迪达斯牌运动包1个,以及包内的价值人民币50元的赛飞洛牌折叠短款钱包1只、价值人民币120元的东芝牌移动硬盘1个、价值人民币30元的金士顿牌U盘1个、价值人民币20元的索尼牌U盘一个、孙某丙磊身份证1张、银行卡4张,后被害人蒋某某在孙村附近找回被盗物品。
2.2020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明金至本市歌山镇西宅村1-423号被害人金晓春户,推门入户,窃得一楼西北侧房间电视柜抽屉内的100余元现金,以及二楼卧室凳子上的价值人民币10元的T恤1件、价值人民币20元的牛仔裤1条及裤兜内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车钥匙等物品,后被害人金晓春在自家西侧田内找回被盗T恤等物品。
3.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明金驾驶车牌为浙GSZ****二轮摩托车至本市南市街道官清村被害人李某某出租屋处,翻窗入户,窃得卧室床上的玫瑰金色OPPO R9s手机1部及放在包内的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老凤祥黄金项链1条。案发后,被盗黄金项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甲章。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陈明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孙某某、蒋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明金的供述和辩解;
4. 贵金属饰品检验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5. 现场勘验笔录;
6. 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部分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金的部分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乙
检察官助理:王某某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明金(联系电话:182********)现被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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