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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镇**村**组。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岚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河南省来岚皋县寻找修理地磅工作。同年7月下旬的一天,该陈在岚皋县城闲逛时,发现龙城首府小区三单元一楼停车场停放有大量摩托车,因其在岚皋期间无收入来源,遂产生盗窃摩托车变卖之念。2019年7月底至同年9月下旬,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八次携带螺丝刀、配戴口罩,趁无人之机进入该停车场,选定未锁车头的摩托车,采用将车牌卸下,打开车前盖,连接点火线的方式启动摩托车后骑行离开现场,共盗窃八辆摩托车予以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盗窃陕GJJ***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00元),将摩托车骑至紫阳县城边,以1000元价格将该车销赃于一名收购二手摩托车的男子,并与其约定后期需要卖车仍在相同地点等候交易。

2.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辆陕GNT***红色“本田”牌二轮跨骑摩托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92元),将该车以1500元的价格销赃于第一次收购其摩托车的男子。

3.2019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辆陕GZM***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096元),同月23日将该车以1000元的低价销赃于本县**镇摩托车修理店老板卢某某。

4.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辆白色“日雅”牌踏板摩托车(未上户),在本县柑竹坝大桥处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销赃于一名收废品的男子。

5.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辆“大阳”牌黑色弯梁跨骑摩托车(未上户),将该车以80元的价格销赃于本县**镇废品收购人员胡某某。

6.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辆陕GZK***灰色“林海·雅马哈”踏板摩托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982元),将该车以1800元的价格销赃于第一次收购其摩托车的男子。

7.2019年9月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辆陕GJX***白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320元),将该车以800元的价格销赃于紫阳县**镇街道居民钱某某。

8.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进入该停车场,因见该处陆续有人进出,遂在楼梯口处等候伺机作案。次日零时许,该陈使用相同的方法盗窃一辆陕GJS***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545元)。同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车骑至本县**镇以500元的价格销赃于该镇“**摩托车”店老板王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先后在四川省达州市周边一工地及陕西省紫阳县各盗窃一辆摩托车,并分别以200元价格销赃于废品收购人员,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9年10月1日,岚皋县公安局通过对案发地点视频比对,在本县城关镇**宾馆将被告人陈某某抓捕。该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向被害人予以赔偿,获得了四名被害人的谅解。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十次盗窃摩托车共计十辆,其中在岚皋县龙城首府小区三单元一楼停车场盗窃的八辆摩托车中,六辆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57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经鉴定的摩托车价值为15735元,数额较大,另有四辆因无票据及实物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松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本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碟11张;

3.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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