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4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临高县人,住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临高县**镇**居委会**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雷州市新城街道水店市场内,趁被害人雷某某不备时分两次从其口袋中扒走2500元,随即放入自己的上衣口袋中。陈某某在离开现场时被群众抓获,所盗2500元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雷某某提交的25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检察官助理:杨瑾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文书、证据卷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盗财物已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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