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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镇**村**号。2008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判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沂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0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同王某甲(已判刑)到潍坊市临朐县辛寨镇辛龙花园小区盗窃巨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鉴定价值为387元。

2.2019年8月3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同王某甲到沂源县东里镇韩旺一村居民小区内,先后盗窃张某某大洋摩托车一辆(鉴定价值200元)、崔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鉴定价值716元)、耿某某豪爵两轮摩托车一辆(鉴定价值520元)和凤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鉴定价值1126元)。
   3.2019年8月8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同王某甲到诸城市开发区党委家属院内盗窃张某某电动车自行车一辆(鉴定价值251元);后两人又到诸城市三元机械小区内,将王某乙库房门撬开,盗窃电动自行车两辆(鉴定价值分别为872元、1364元)、花生油两桶20斤(鉴定价值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之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幸福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车辆面包车现扣押于沂源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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