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7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2014年4月11日陈某甲因犯盗窃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2月21日陈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0月25日,陈某甲因犯盗窃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1月12日陈某甲因犯盗窃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获取毒资,便伺机盗窃他人财物。1、2019年8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雷州市白沙镇卫生院住院楼204病房内趁在病房陪护母亲的被害人何某某睡熟之机,盗走放在该病房桌子上的一个手提包,手提包里装着人民币400元、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等的杂物。陈某甲将盗窃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吸毒花光,该手机未能追回。
2、2020年2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雷州市人民院住院楼9号楼906房趁在病房陪护父亲的被害人吴某甲睡熟之机,盗走吴某甲放在外套中的一部华为手机。该手机被陈某甲卖掉,所得赃款用于吸毒花光,该手机未能追回。
3、2020年02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窜到雷州市人民院住院综合楼八楼0816房41床病内趁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父子三人熟睡之机,将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三人放在床头柜处的3台手机盗走。接着又到0814房趁被害人柯某某熟睡之机,将柯某某的手机盗走。陈某甲将盗窃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吸毒花光,手机均未能追回。
4、2020年2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雷州市城区(具体位置不详)盗窃了一辆白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后将该车以800元的价钱卖给其朋友吴某乙(另案处理)。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白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的市场价2230元。该车于2020年5月15日已追回,但未找到车主。
5、2020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雷州市水店一商品楼楼下盗窃了一辆红紫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后将该车以450元的价钱卖给其朋友吴某乙。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红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的市场价为2565元。该车于2020年5月15日已追回,但未找到车主。
6、2020年5月11日20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雷州市阿里山附近的旺家福购物广场门前,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的一辆黑色三雅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以700元卖给吴某乙。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黑色三雅牌二轮摩托车的市场价2736元。该车于2020年5月15日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乙。
1.扣押陈某甲作案工具一批,扣押涉案紫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黑色的摩托车一辆等物证。黑色的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乙;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信息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前科判决书、说明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黄某某、肖某某、陈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何某某、吴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柯某某、杨某丁、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以及同案人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9.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是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俊荣
检察官助理 周罗宇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检查卷一册,电子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盗一辆黑色摩托车发还被害人,作案交通工具已移交雷州市公安局涉案保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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