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委**村**号,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座**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途经佛山市禅城区**村**巷**号**房时发现该房没有关门,于是趁被害人劳某某在厨房之际,进入该房间客厅内,盗窃了被害人劳某某放在沙发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394元的黑色OPPORneoZ手机。
2020年7月21日17时许,民警在南海区**路**座**房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当场起获涉案的OPPO手机,该手机现已返还被害人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劳某某的陈述;5.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9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玉筠
检察官助理 肖 倩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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