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岁,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2001********,布依族,现住贵州省平塘县**镇**村**组**号。2018年2月1日因盗窃罪被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8年4月16日刑满释。2018年12月28日因盗窃罪被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9年7月21日刑满释。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9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平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7日, 被告人陈某某趁失主无人看守之机, 分别在平塘县通州镇和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等门市盗窃作案4次, 盗得现金、白酒、香烟、电脑等财物。其中;
1.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凌晨,窜至平塘县通州**超市内盗窃失主石某某香烟、槟榔等物,价值6324元。
2.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02月17日凌晨, 窜至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县医院对面**超市盗窃失主雷某某现金1200元, 另盗得和天下、中华等香烟,价值6505元, 盗窃合计7705元。
3.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03月28日凌晨,在窜至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饭店,盗窃失主陆某某现金584元, 另盗得习酒、江小白牌白酒等物,价值558元。盗窃合计1142元。
4.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04月07日凌晨,窜至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饭店,盗窃失主杨某某现金1000余元,另盗得平板电脑、江小白牌白酒等物,价值为1887元。盗窃合计2887元。
案发后,经平塘县**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价格进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15274元,现金2784元, 总合计180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失主石某某、雷某某、陆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辩认笔
4、作案现场勘验检查指纹鉴定报告
5、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被盗监控视频
6、扣押部份被盗物品清单、发还被盗物品清单
7、平塘县价格认中心鉴定意见
8、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到案经过
9、被告人陈某某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总价值人民币180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第1款规定,涉嫌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糸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石忠祥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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