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87********,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住馆陶县**乡**村**号。2013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8日,被曲周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月22日被刑事拘留,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姚某某(在逃)来到曲周县,进入曲周县凤凰城小区,将放在该小区13号楼三单元楼门口北边的一辆昊骑牌电动三轮车和21号楼三单元楼下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陈某某将盗来的该电动三轮车以人民币4300元的价格卖给邱县的杨某某,杨某某又以43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石某某,后被追回。被盗电动自行车下落不明。经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昊骑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595元;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马某、石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陈述;3.被害人陈述:康某某、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曲周县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长胜
检察官助理:张圣洁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4张、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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