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 1988年****日,身份证号3203231988******** ,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9月26日,在铜山区**镇陈某某家中及其店内,被告人陈某某两次使用手机登录被害人侯某某微信,共计将侯某某微信内4000元钱盗走。

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卓

202012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