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9月26日,在铜山区**镇陈某某家中及其店内,被告人陈某某两次使用手机登录被害人侯某某微信,共计将侯某某微信内4000元钱盗走。
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卓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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