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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2003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4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04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7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昆明市官渡区**路**号**栋,翻窗户进入**单元**楼附**号被害人家中盗窃财物,后又翻窗户逃离。2020年3月23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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