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5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8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号,2018年8月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塘尾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福海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受害人黄某某经营的***超市,偷走三瓶沙宣洗发水(销售价格人民币40元每瓶);2018年8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再次至该超市将四瓶海飞丝洗发水(销售价格人民币35元每瓶)藏于裤腰打算偷出超市时被抓获。因该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执行期限自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13日止)。
2019年4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受害人邹某某经营的***超市,将三支云南白药牙膏(销售价格人民币38.8元每支)、三瓶清扬洗发水(销售价格人民币41.8元每瓶)藏于裤腰打算偷出超市时被抓获。 因该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 10日(执行期限自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7日止)。
2020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对面受害人黄某某经营的***购物中心,将六支云南白药牙膏(销售价格人民币36.8元每支)藏于裤腰打算偷出超市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超市物品,经两次行政处罚仍然再犯,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其中两次盗窃为未遂,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缴获六支云南白药牙膏已归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