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200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东山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5月21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进入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村委会**村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家中的连衣裙、凉鞋、拖鞋盗走。
2、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进入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村委会**村陈某家中,将被害人栾某某放于陈某家充电的一部金色VIVO-Y6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40元。
3、2019年5月21日01时03分,被告人陈某某进入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派出所住宿区黎某某宿舍,将黎某某的一双黑色皮鞋、一双绣花鞋垫、一条浪莎丝袜、一条蕾丝内裤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黑色皮鞋一双价值70元、被盗的绣花鞋垫一双价值5元、被盗的浪莎丝袜一条价值20元、被盗的蕾丝内裤一条价值20元。
4、2019年5月21日01时25分,被告人陈某某进入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派出所住宿区,将被害人施某某停放于住宿区楼下的一辆白色宝雕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白色宝雕牌两轮摩托车价值3425. 4元。
5、2019年5月21日1时51分,被告人陈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村委会**村街面某某科技电脑商店门口,将被害人余某某停于该处的一辆飞鸽科技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32.38元。
6、2019年5月21日01时54分,被告人陈某某从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城乡建设所院内翻围墙进入某某药店二楼李某某家中进行盗窃,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等物;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龙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