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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9xxxxxxxx,汉族,文盲,住民权县xx乡xx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进入本村村民陈某乙堂屋内,盗窃陈某乙家的中兴老年手机一部。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88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将手机退还陈某乙。

  2、2020年1月2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趁本村村民陈某丙外出之际,进入到陈某丙家中西屋内,盗窃现金500元。

3、2020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再次到本村村民陈某丙家中西屋内,采取同样方式盗窃陈某丙屋内桌子上皮包内现金200元。

被告人陈某甲将盗窃陈某丙家的现金700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陈述;证人石某某证言;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2020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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