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6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诈骗,于2019年12月27日被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20年5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20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至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东方广场**店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蔡某某放在店内桌上价值人民币5300元的紫色Iphone11手机1部( 含配件) 、无线蓝牙耳机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Iphone11手机1部(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等书证;
3.证人濮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吴某区物价局对被盗手机出具的价值鉴定意见;
7.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诈骗
1. 2020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至河南省固始县番城派出所对面**店内,以买车为由骗得被害人马某某信任后,以需要支付工人工资为由骗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2200元。
2. 2020年8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至河南省固始县**店内,以买手机为由骗得被害人林某某信任后,骗得被害人林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价值人民币4698元的VIV0 X50Pro 手机1部。
3. 2020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至河南省固始县“秀水公园”东门附近**店内,以买电脑为由骗得被害人蒋某某信任后,骗得被害人蒋某某银色“联想牌”340C笔记本电脑1部、黑色鼠标1个、黑色笔记本电脑包1个。
4. 2020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至河南省固始县观堂乡北街**店内,以买手机为由骗得被害人郑某某信任后,骗得被害人郑某某价值人民币3298元的VIV0X50 Pr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98元的VIV0 S7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vivo S7手机、vivo x50 PR0手机(均系照片)等物证;
2.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许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郑某某、林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吴某区、固始县物价局对被骗手机等物品出具的价值鉴定意见;
7.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三、归案(其他)、认罪认罚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Iphone11手机,并发还被害人蔡某某;已追回vivo S7手机,并发还被害人郑某某;已追回vivo x50 Pro手机,并发还被害人林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公平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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